租 赁 公 告


 租 赁 公 告

 

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花园路61号的办公楼及仓库(原昆仑乐居)现整体出租,面积10570.97㎡左右区域位置交通便利,距地铁站二号、五号线100米左右紧邻国贸360商圈,周边人流量大,学校、酒店、医院等一应俱全。

招租方向:以酒店业为主

租赁期限及租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租金每年以不低于3%的幅度递增

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竭诚欢迎社会各界有意者前来洽谈。有意租赁者请于2022 6 24  24  00 分前将报价单、经营范围及场地使用规划等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电话等)密封快递至以下地址:郑州市经开区经北二路35号,收件人:张女士固话0371-62003011手机13676953875

联系人:王先生:1563717910715838160423 

租赁相关内容详见《租赁合同》。        

                   

 

                         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6 20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房屋租赁给乙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商内容:

第一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项目使用约定

1.1  房屋坐落:              

1.2  房屋出租面积:                        

1.3  房屋用途                                 

1.4  本合同所称租赁物是指所出租房屋并包含一层停车场等其他相关设施。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2.1  租赁期限:                

2.2  租金计算及递增标准                               

本合同租金计量币种:人民币。

免租期:甲方给予乙方     天的免租期,从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之日算起。免租期内不计算租金,为乙方装修期,免租期内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免租期只是减免租金的期限约定,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免租期内乙方未完成装修的,不影响租金的起算。如甲方原因影响装修的,免租期在受影响期限内顺延;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装修的,不影响免租期计算;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免租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与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比例作相应调整,即:免租期=(实际租赁期限÷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合同约定免租期(单位:天)。

首期房屋年租金      元,从第     期开始,每期在上一期租金的基础上按      %的涨幅提高租金,直到租期结束(详见租期租金计算表)。租金支付时间为约定的最迟支付期限,若约定的支付日期为节假日的,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支付日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支付租金。

2.3  租金支付方式

2.3.1  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房屋”的原则,除首期租金外,其余每期租金每      支付一次。乙方须在当期租期开始前45日支付当期租金的     %,在当期下半个租期开始前45日支付当期租金的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房屋租金须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如乙方账户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及时转账,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向合同约定的甲方单位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不得向甲方单位的个人支付。甲方收到付款后应向乙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账信息如下:

称: 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 兴业银行金水东路支行

号: 462090100100000597

2.3.2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双方之间的安保撤换视为交接完毕,安保撤换应在同一天完成),同时,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首期租金小写:      万元,大写:    ,首期租金不包含免租期       天;具体各年租金支付详见下表:

租期租金计算表

                                        单位:万元

租赁期数

实交年租金

起止期限

应支付金额及时间

1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2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前

 

20  年  月  日前

3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前

 

20  年  月  日前

4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前

 

20  年  月  日前

5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前

 

20  年  月  日前

6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前

 

20  年  月  日前

7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前

 

20  年  月  日前

8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前

 

20  年  月  日前

总额: 万元(大写:

 

2.3.3  办理租赁物移交手续时,由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

2.4  履约保证金

2.4.1  履约保证金为       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已交纳的      元意向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4.2  合同期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 5.2 条约定的情形的,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2.4.3  合同期内,如乙方出现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或造成甲方设备损坏并不予修理更换,或因乙方未按时支付本合同 4.2.9 和 4.2.12约定的付款及赔偿义务,导致甲方就此实际向第三方进行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2.4.4  合同期内,若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了履约保证金,乙方应自履约保证金被扣除之日起 30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至本合同 2.4 约定的金额,截止合同到期之日前,如乙方未出现违约,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 7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2.5 租赁期间其他费用的计收方式

2.5.1水费、电费:甲方每月按水表、电表计量代收乙方水费、电费。

  •  租赁物、添置物及其他相关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3.1 甲方以房屋设施、设备现状移交(双方摄影、摄像并留存影像资料),乙方对甲方房屋设施、设备现状移交予以确认;乙方对甲方房屋及其他相关设施本身质量合格并处于安全完好正常运转的现状予以确认。

 甲方保证移交的租赁房屋及其他相关设施本身质量合格(乙方根据商业经营功能定位及用电设计等情况需要自行负责增容的电力设施,设备的质量由乙方负责保障),甲方在交付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该安全运行状态是由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签字确认交付物业时,已经视为认定租赁房屋及其他相关设施本身质量合格并处于安全完好正常运营的现状。在乙方经营期间,甲方对租赁物的安全性拥有监督权、知情权,甲方有权对房屋、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制止乙方及其商户在运营中损害租赁物的行为。

3.2  乙方在承租过程中,为保证租赁物的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持续盈利能力,乙方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造、装修及设备设施添置(含乙方根据商业经营功能定位及用电设计等情况自行负责增容的电力设施设备,及乙方设计、安装在租赁区域灯光亮化改造),但相关装修、改造方案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甲方应在乙方提交装修、改造方案后7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方案,改造装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承诺对租赁物的改造装修和管理投资与乙方设计的市场运行方案中所承诺的运营投资和管理方案相互一致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可在原运营投资和管理方案基础上进行优化),达到且不低于双方约定的改造装修标准和运营管理标准,保证所有设施质量安全、功能完善。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改造装修方案等资料。

3.4 本项目改造施工可能影响租赁物业及周边物业主体结构安全的部分,含承重梁、墙体、立柱、楼梯、楼板、屋顶、电力设施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状态,因施工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建筑物原有外观、外立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附件约定乙方可以进行改动区域除外,但前提是乙方已经履行甲方书面同意程序。对于因不可抗力、*拆迁等行为导致的拆迁,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5  乙方经甲方同意对房屋、场地等进行改造、装修和新建部分(包括对现有电力等附属设施进行增加、变更、改造)及租赁区域灯光亮化改造设施,租赁期满或者合同提前解除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3.5.1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双方共同对房屋现状进行摄影、摄像并留存影像资料,作为装修改造前后房屋状况的对比依据;

3.5.2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房屋时,需确保水、电、相关设施、设备(不含乙方根据商业经营功能定位及用电设计等情况需要自行负责增容的电力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该安全运行状态是由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签字确认交付物业时,已经视为认定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本身质量合格并处于安全完好正常运转的现状。在乙方承租期内,重要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梯、消防设施、配电房、水电路管道等)如果出现老化、寿命到期,或者导致设备受损无法继续使用的,由乙方负责更换并通过相关部门检测、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的,上述更换或改造的设施设备全部无偿移交甲方;

3.5.3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投资于租用部位或为使租用部位具备商业使用功能而投入的新建或装修部分、设备、商品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其中:可移动且不影响后续使用功能的部分、设备、商品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由乙方负责处置,乙方拆除后应恢复原状;不可移动、黏连或影响后续使用功能的部分,乙方不得强行拆除和破坏,所有权均无偿转让给甲方。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时,以租用部位的正常完好运行状态现状交付,租用部位的建筑物及设备应处于适用状态,但正常的磨损及正常环境因素所造成的损坏除外;

3.5.4  乙方为凸显其品牌文化或者为达到特定的艺术效果所摆放的可移动或拆除后能恢复租赁部位原状的装饰品、艺术品等特殊物品,乙方有权予以处置;   

3.5.5  乙方日常运营管理租赁物所采购的用品、用具等,有权在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自行处理;

3.5.6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必须保证租赁区域的灯光亮化设施状态保持完好并无偿移交给甲方;

3.6  乙方营业场所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购置与安装,以及消防许可证等手续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消防改造及安全管理须符合国家消防法规,乙方须事先报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改造,并负责向行*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并通过验收,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设备的更换和维护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提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根据商业经营功能定位及用电设计等情况需要自行负责增容的电力设施设备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甲方积极配合办理电力增容相关审批手续。

3.7  乙方在租赁运营中,应当正确使用、利用租赁房屋及附属装置、设施(含电力增容设施设备和灯光亮化设备等)和物品,并负有日常维护、维修的责任(包括按相关规定定期检测、更换),维护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致使租赁屋及附属装置、设施(含电力增容设施设备和灯光亮化设备等) 和物品发生损毁、灭失的,乙方应立即维修或添置,或按原租赁物的当前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在租赁期运营中,除甲方原因外,因顾客(客户)及招租商户原因致使租赁房屋及附属装置、设施 (含电力增容设施设备和灯光亮化设备等)和物品发生损毁、灭失的,应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与责任方处理解决。

3.8  合同期内,乙方因经营需要更新报损甲方投资购置的设备、设施等物品时,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更新(损坏物品不及时更换将造成更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可由乙方先积极及时处理再向甲方及时报备)。对更新维修更换下来的装置、设备等物品的处置权归乙方。租赁期内进行的装修、更新的设备、设施等物品的采购及安装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上述物品的处置依照本合同 3.5.2、3.5.3 处理。

3.9  乙方返还租赁物及设备、设施(含电力增容设施设备和灯光亮化设备等)、物品时,应符合当前正常安全使用状态, 即应能够保证租赁物的安全运营,且须经甲方验收书面确认,同时,结清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费用、债务。以上交还的房屋、设备、设施及场地如有损坏,由乙方赔偿或者更换。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  乙方在施工改造过程中,负责协调相关市*、规划、土地、消防、文化市场等管理部门和单位,办理规划、消防、文化市场等各类审批手续,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

4.1.2  甲方按双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及时向乙方现状(该现状是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前已对该物业进行了全面考察了解、并已经甲乙双方在交付物业时签字确认交付的现状)移交房屋和相关设施、设备(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电力增容、正常改造装修、装饰及消防安全等相关审批手续),供乙方使用;

4.1.3  甲方在交付时保证出租房屋权属清晰;

4.1.4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本合同所未约定的其他费用,但法规或*规定应支付的费用除外;

4.1.5  甲方协助乙方合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并配合协调乙方在经营中与*职能部门和相邻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同时,对于乙方办理相关营业文件及自行正常改造装修的各项审批手续,甲方积极配合予以协助;

4.1.6  租赁物交付前涉及租赁物、公用事业及甲方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自行解决,由此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1.7  甲方按时收取租金并按合同约定给乙方开具发票。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在本协议1.3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将房屋转租给入驻商户或进行招商租赁承包,且每半年向甲方报备招租合同情况;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租用的房屋整体转租给第三方运营,但正常的店铺招商除外;

4.2.2  所有转租合同期限均不得超过本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总租期限,超过总租期限的合同均视为无效转租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3  乙方与商户的商铺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若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乙方与商户的租赁合同也应同步解除;

4.2.4  乙方改造装修时,不得以甲方名义签订合同,亦不得因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而影响到甲方;

4.2.5  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物件、设施设备及附着物进行产权方面的交易、抵押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将租赁物作担保进行融资或为第三方借款进行担保,否则须赔偿甲方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4.2.6 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营业文件及乙方自行正常改造装修的各项审批手续;

4.2.7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义从事宣传、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名誉的任何活动;

4.2.8  乙方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水、电、气、有线、通讯、网络、排污、卫生、工商、税务及其他与租赁物经营相关的费用(含改造后产生的管理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含国家今后出台新的收费及税务等*策),并按时给相关方缴纳费用;

4.2.9  乙方根据商业经营功能定位及用电设计情况,自行负责增容的电力设施设备,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4.2.10  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乙方必须保证租赁物及附属装置、设施(含电力增容设施设备和灯光亮化设备)等全部状态保持完好并无偿移交给甲方;

4.2.11  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安全防范工作, 运营期间严禁占用围堵消防通道、消防设施;

4.2.12  如出现以下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与甲方无关,且甲方有权追究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包含但不限于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

4.2.12.1  乙方及与其有相关业务往来客户的人身安全、私人财产及车辆受损情况;

4.2.12.2  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纠纷;

4.2.12.3  乙方在装修改造期间引发的各种事故;

4.2.12.4  乙方租赁期间该房屋因电力、消防等设施不完善、改造装修设计缺陷等引起的电力、消防等安全问题;

4.2.12.5  乙方违法经营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4.2.12.6  乙方及所用商户因运营中使用房屋或用火、用电等不当造成房屋损坏、毁损或造成相关客户、消费者、相邻方人身财产损害,或第三方过错损害房屋的,均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2.12.7  乙方租赁期间发生的灾害造成损失等;

4.2.12.8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要承担起“门前三包”的责任,对租赁物周边的卫生保洁、绿化及亮化管护、秩序维护负责;

4.2.12.9  租赁物的外立面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在可以改动范围内由乙方统一安排,乙方租赁物运营名称和设置招牌、广告,名称、招牌权益与甲方无关,设置招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时间拆除上述招牌、广告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逾期不予拆除,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也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费用;

4.2.12.10  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合理安排商户,协助完成各项交接工作;

4.2.12.11  停车场

停车场由乙方负责规划、管理、经营、维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租赁期内,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但双方已约定的除外。

5.2  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乙方预付租金及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支付剩余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费用):

5.2.1  乙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向其他相关方及第三方支付各项费用(包含所有应该由乙方支付的各种费用),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迟支付期限仍未交纳的,将按照欠交租金金额的1‰/天收违约金;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迟支付期限10天仍未交纳,经甲方催告,在催告期内仍未交纳的;

5.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5.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整体转租运营的;

5.2.4  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储、非法传销及其他非法活动的;

5.2.5  项目电力增容方案获*管理部门批准后,乙方未能按要求完工严重影响正常运营的;

5.2.6  乙方在租赁期内解散、清算或者丧失履行能力的;

5.2.7  乙方违反本合同1.3、4.2.3条约定的。

5.3  甲方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被确认违约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所有损失。

5.4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剩余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费用)。

5.5  租赁期间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接到通知应于1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

5.6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再租赁或另租他人;甲方若继续出租,乙方如需继续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且应提前6个月与甲方协商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7  甲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单方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终止。乙方对合同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8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搬离,并交还房屋、结清费用。逾期不搬离的,每逾期一日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实际占用时间的租金,且甲方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同时,双方认可同意,甲方有权视为乙方放弃其遗留物(含租户等第三方遗留物)的所有权,并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代为将其遗留物(含租户等第三方遗留物)予以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免责条款

6.1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洪水等。

6.2  因国家*策、城市规划、*强制措施等原因,以及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所需,需要拆除或改造、占用、指令他用或收回已租赁的房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房屋拆迁补偿或赔偿归业主甲方所有,与租赁方乙方无关。

 6.3  本条因前两项事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进行房屋租金结算并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提交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因受疫情或其他自然灾害的影响,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相关房租减免*策的,如乙方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甲方核实后,按照相关*策对乙方予以房租减免。

8.2  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约定的联系人及电话即为收件人及收件电话;该通讯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同时作为诉讼中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收件人及收件电话。如有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通知或送达不到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由变更方全部承担。 在正常合作时,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通知、函件、答复、补充协议等文件应当以书面且加盖公章形式做出,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两种方式作为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在交付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专递(EMS)寄出后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双方约定直接送达方式作为首选送达方式。如有纠纷或进入民事诉讼程序,送达方式适用国家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

甲方通讯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35号

联系人:                      电话:                          

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甲乙双方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租赁物、设施设备等摄像、录影资料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